国际贸易贷款之汇票的使用
国际贸易贷款之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也称汇票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汇票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权利、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汇票行为一般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
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
但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同样适用于本票和支票。
1.出票出票(Issue), 即汇票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收款人的行为。
可见,出票由两个动作组成,一是由出票人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二是出票人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由于出票是设立债权债务的行为,所以只有经过交付,汇票才开始生效。
汇票通常需要签发一式两份(银行汇票只签发一份),其中一份写明“正本”(Oniginal)或“第一份汇票”( First of Exchange),另一份则写明“副本”(Copy) 或“第二份汇票”(Second of Exchange)。
两份汇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只对其中一份承兑或付款。
为了防止重复承兑和付款,均写明“付一不付二”和“付二不付一”(Second or First unpaid)。
汇票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1)限制性抬头。
例如,“仅付xx公司”(Pay xx Co. only) 或“付xx公司,不准流通”(Pay xx Co. not negotiable)。
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限xx收取货款。
(2)指示性抬头。
例如,“付xx公司或指定人”(Pay xx Co. or order或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
这种抬头的汇票,除xx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例如,“付给来人”(Pay Bearer)。
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2.提示提示(Presentation), 又称见票(Sight),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提示分为两种:(1)付款提示( Presentation for Payment),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2)承兑提示( 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指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一个月内提示;定日付款或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在汇票到期8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而对于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则规定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
3.承兑承兑(Acceptance)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的具体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交还收款人或其他持票人。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
4.付款付款(Payment)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
无论是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当持票人做付款提示时,付款人均应立即付款。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而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背书(Endorsement) 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记载背书文句、签名,并把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的行为。
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由背书人(Endorser)转给被背书人( Endorsee),即受让人,被背书人获得票据所有权。
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票既是一种支付工具,又是一种流通工具( Negotiable Instrument),通常情况下,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背书通常有三种方式:(1) 记名背书( Special Endorsement)。
背书人先作被背书人的记载,再签字。
例如:“付给Smith或其指定人”(Pay to Smith or Order)。
经过记名背书的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转让给他人;这种再背书可以是记名背书,也可以是空白背书。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但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经空白背书之后,受让人可以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再继续转让汇票。
(3)限制性背书( Restrictive Endorsement)。
背书人在背书中加注限制汇票继续流通的文字,例如:“仅付A银行”(Pay to A Bank only)。
此外,在国际市场中,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
贴现( 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6.拒付拒付( Dishonor),也称退票,指持票人的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 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 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影( Dishonour by Non-payment)。
此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所谓追索权( 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出具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它是持票人凭以向其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
因此,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汇票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2)持票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3)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作成拒付证书( Protest)。
值得注意的是,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在出票时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
凡加注“不受追索”字样的汇票,在市场上难以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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