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中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贸易中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注意事项
为了合理地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一)应按公平合理原则约定索赔证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议与索赔条款中,通常都规定由双方约定的某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办理索赔的依据。
可见选择公正、权威的检验机构出具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证明文件,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我国某公司曾在一项购买设备的进口合同中约定:“货到后,中国商检局初步检验,若买方索赔,卖方有权指派国外商检机构检验员证实有关索赔,检验员的检验结果为最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这项规定,显然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后因到货质量很差,设备始终无法正常运转,但买方却无法通过索赔途径挽回损失。
(二)索赔期的长短应合理索赔期的长短,同买卖双方有利害关系。
若索赔期规定过长,势必使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期限也随之延长,从而加重了其负担;如索赔期规定太短,有可能使守约方无法行使索赔权而蒙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交易双方约定索赔期时,必须根据不同种类商品的特点,并结合运输、检验条件和检验所需的时间等因素,酌情作出合理的安排。
对于一些性能比较复杂和有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仪等设备的交易,由于在合同中需要加订质量保证期,故其索赔期可适当放长一些。
此外,在不影响守约方行使其索赔权的前提下,索赔期可适当缩短一点。
(三)应注意索赔条款与检验条款之间的联系异议与索赔条款同商品检验条款有着密切的联系。
例如,买方索赔的期限同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的有效期就互相关联,故约定索赔期限时,必须考虑检验条件和期限的长短等因素。
为了使这两项条款的约定互相衔接和更加合理,以免出现彼此脱节或互相矛盾的情况,在有些买卖合同中,有时便将这两项条款结合起来订立,即并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 & Claim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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