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向您说明承运人拆箱是否构成无单放货

真实案例向您说明承运人拆箱是否构成无单放货

本案中,托运人还主张货物被承运人代理自行存放在目的港以外的仓库中,说明承运人已将货物清关,清关行为本身说明承运人已经放货。

但是,本案托运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货物已被清关,货物完全可以存放在目的港以外的海关监管仓库内。

再者,即使货物已经清关,也不能证明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

承运人的义务是在收到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无论货物清关与否,只要承运人能够交付货物均不应视为其违反了提单的约定。

在(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8号案中,法院认为该案货物为拼箱货,承运人拆箱并不能证明其已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承运人提供的公证文书能够证明货物仍处在承运人控制下。

因此,虽然货物已经清关,并且清关费用是由收货人支付的,仍不能证明承运人对货物失去了控制。

另外,在(2014)民申字第446号案中,货物运抵目的港清关后由承运人存放在当地仓库,承运人提供了公证文书证明货物仍存放在仓库,并且在一审期间通过回运证明货物仍处于其控制下,最高院认为承运人不构成无单放货。

可见,货物在目的港被清关并不能证明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

即使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仍存放在目的地仓库,但如果其不能证明货物仍处于其控制下,则仍然构成无单放货。

在(2012)浙海终字第121号案中,承运人尽管提供了公证文书证明货物仍存放在目的地仓库,但不能证明该仓库与承运人的关系,仍然被判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仍存放在目的地仓库,收货人需证明承运人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

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仍存放在目的地仓库,举证责任应再次转移给托运人,即托运人需证明货物脱离了承运人的控制。

本案中,托运人提供了所谓收货人的邮件,称收货人实际查看了货物,因为对货物标签不满而退货,因此收货人应该曾经收到过货物但又将货物退回给了承运人。

但是,从收货人提供的邮件中并看不出其曾经收到过货物,虽然所称邮件中附有货物的照片,但收货人完全有可能在承运人存放货物的仓库中查看的货物。

司法实践中,如果收货人确实收到过货物但又将货物退回给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无单放货尚存在争议。

在(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88号案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了收货人,因货物存在问题,收货人转卖不成又将货物退还给了承运人,承运人将货物退运。

该案中,法院认为承运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已经构成无单放货,即使其事后重新控制货物亦不影响之前无单放货行为的成立,因此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80号案中,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又追回了部分货物,对于被追回的货物,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能够交付该部分货物,不需对该部分货物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该案二审以调解结案,尚不清楚二审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

另外,也有法院认为即使货物已经交付给了收货人,但如果承运人能够向托运人交付货物,其仍不构成无单放货。

在(2011)广海法初字第646号案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给收货人,但收货人表示可以按照承运人的指示向托运人返还货物。

托运人持有正本提单但拒不向承运人申请提货而直接主张货款损失。

法院认为托运人未能证明即使其提交正本提单也提货不着,因此判决承运人并不构成无单交货。

笔者认为,凭单交货既是提单的基本功能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因此,只要在正本提单持有人提交正本提单要求提货时,承运人能够交付货物便应视为承运人已经履行了提单下的交货义务。

而在正本提单持有人出示提单要求提货之前,即使承运人曾经交货给收货人或已经交货给收货人,但只要其能保证在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提货时交付货物,便不应视为其违反了提单的约定,不构成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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