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电子烟到国外的外贸人和跨境卖家请注意
出口电子烟到国外的外贸人和跨境卖家请注意
雾化区域温度不应高于350℃。
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解读:电子烟的产品口味不应诱导未成年人,即除了烟草、薄荷口味之外,电子烟产品不包括其他例如水果口味。
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解读:保护儿童,防止儿童误食。
标准用添加剂,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实验验证后才能投入市场。
解读:限制添加剂使用,控制添加剂引起的健康危害。
另外,《办法》第四十三条指出,加热卷烟(市场上常见品牌为IQOS)纳入卷烟管理。
加热卷烟虽使用电子加热器,其烟弹本质仍为烟草,不属于电子烟范畴。
近日,陆续新增19家获得深圳机场电子雾化产品白名单企业认定与差异化安检资质企业,名单如下:。
具有白名单资质的企业在生产、地面运输、交运等环节采取适当的安保措施后,可在机场实施快速、差异化查验程序,享有更加安全、便利、高效的航空物流服务。
电子烟进出口及个人携带规定。
《办法》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电子烟在进出口贸易、产品质量方面均有了强制性规定。
进口电子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子烟,不得进口。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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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卷烟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进境;其他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进境。
电子烟产品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超量携带将会征税或受到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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