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

如何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

(一)合同签订环节。

依据贸易的真实性,签订与其相对应的合同。

一是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的,应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

代办退税的应在专用发票开具环节填入代办字样。

二是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

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

三是可通过中信保对合作外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降低贸易风险。

(二)出口报关环节。

一是不得买卖报关单信息,通过报关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

二是准确申报出口商品类别,出口货物真实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应当相符。

不得将低退税率产品申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不得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

三是应当按规定取得出口运输原始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

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按政策规定取得具有相似作用的单证或有关第三方凭据证实。

(三)出口收汇环节。

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

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非境内人民币)结算,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

对进口国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采取易货贸易模式出口,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四)单证备案环节。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一、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三、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可以采取电子数据备案有关单证。

但不得篡改备案单证,发现出口单证涉嫌造假的,应主动改正,并交回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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