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物品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物品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物品实行全申报:(一)属于网购保税模式的入境物品,应由电商经营企业提前7个工作日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

(二)属于直邮模式的入境物品,应由电商经营企业提前3个工作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三)电商经营企业在申报时应明确物品名称、入境数量、输入国别或地区、销售者名称等。

(四)出境物品提前申报,按照“先出后报,集中办理”的原则,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根据需要每月集中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物品放行: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跨境电子商务物品予以放行。

对检疫不合格的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检疫处理后放行。

经检疫处理后仍未能满足检疫要求的,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现场核查不符要求的物品责由电商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放行。

无法进行整改的,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na.png

本网站文章未经允许禁止转载,合作/权益/投稿 请联系平台管理员 Email:epebiz@outlook.com

标签: 跨境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