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货物通关流程

过境货物通关流程

进境地。

一、传输原始舱单。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不同进境运输方式传输原始舱单的要求略有不同。

1.水运和空运。

《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3号),“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办法》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

2.公路。

根据《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3号),“关于海关货物通关代码RD16是指过境货物跨境快速通关模式,适用于采取跨境快速通关方式承运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

3.铁路。

《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8号),“进境铁路列车载有过境货物的,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其他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并由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

二、申报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

运输工具负责人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

海关审核通过后,因故不开展过境运输或者需要修改变更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的,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

注意事项。

●过境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过境货物为动物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海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过境货物为两用物项等国家限制过境货物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申报信息应与原始舱单信息保持一致。

三、办理货物检疫和查验手续。

1.依法需要检疫的,应当在检疫合格后过境运输;。

2.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配合。

四、办理转关手续。

过境货物运抵进境地,经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方可过境运输。

根据进境地海关要求,可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经进境地海关办结转关单审核、放行、施封手续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可提货发运。

注意事项。

●转关方式选择“8-过境”;。

●提运单信息应与原始舱单信息保持一致;。

●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且商业封志完好的,可不施加海关封志;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应施加海关封志。

中转地(可选)。

过境货物运离进境地后、运抵出境地前需要换装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换装手续。

一、办理转关手续。

1.办理进境地至中转地的转关单核销手续;。

2.办理中转地至出境地的转关单申报、审核、放行手续。

二、办理货物查验手续。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配合。

出境地。

一、办理转关手续。

过境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单核销手续。

二、办理货物查验手续。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配合。

三、办理出境手续。

运输工具负责人根据海关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管理要求,办理出境手续。

注意事项。

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

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Part2。

一、备案。

承担过境货物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过境货物运输业务,并按照规定在海关备案。

二、退运。

过境货物因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海关责令退运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按要求办理退运手续。

三、纳税。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或者短少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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