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进口税务处理

跨境进口税务处理

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1)电商平台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有些电商平台的产品全部或部分为自营,获取商品购销差价,对此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广告收入。

电商平台提供的各类视频、链接等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境外商家境外商家不适用我国境内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3)其他服务提供商在跨境进口业务中,物流与支付结算是两个关键环节。

物流公司收取的运输费用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涉及国际运输服务的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是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物流公司收取的仓储费用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税率。

结算公司收取的费用按“金融服务一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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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跨境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