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

现以最为常见的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为例,简要说明其收付程序,以及各环节的具体内容。

各环节的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1.订立买卖合同进出口人双方先就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达成交易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人,即进口人,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申请开证时要递交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率的保证金,习称押金(margin)或其他担保品。

押金的多少视开证人的资力和信誉、、商品销售的滞畅而定。

3.开证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后,必须按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直接邮寄或用电讯通知出口地的代理银行(通知行)转递或者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open by airmail)和电开(open by teletransmission )两种。

前者是指开证时开立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航寄通知行。

随着国际电讯事业的发展,为了争取时间、加快传递速度,上述信用证的“信开”方式已越来越多地被“电开”及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方式(by SWIFT message)所替代。

4.通知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核对开证行的签字与密押,经核对证实无误,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备查外,必须尽快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

如收到的信用证是以通知行本身为收件人的,则通知行应以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通知受益人。

5、审证、交单、议付受益人在收到经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后,应根据买卖合同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其进行认真审核。

主要审核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

如发现条款与买卖合同不符,均应通知开证人,要求修改信用证。

受益人在货物发运完毕后,缮制并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递交有权议付的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有权议付的银行或信用证限定的议付行办理议付。

所谓“议付”(negotiation),就是由议付行向受益人购进由他出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

在我国,习惯上把议付称作“买单”。

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成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如遇开证行拒付,有向其前手出票人即受益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议付行在议付后,通常在信用证正本背面做必要的有关议付事项的记录,俗称“背批”,其目的主要是防止超额和重复议付。

6.索偿索偿就是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请求偿付的行为。

7.偿付偿付(reimbursement)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

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经核验认为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应立即将票款偿付议付行。

如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可以拒付,但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

8.付款赎单开证行履行偿付责任后,应立即向开证人提示单据,开证人核验单据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开证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包括可凭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运输单据。

若此时货物已经到达,便可凭运输单据立即向承运人提货。

如货物尚未到达,应先查询到货日期,到货时凭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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