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条款
合同中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条款
(1)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定义。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又称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又称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是指货物最终卸下的港口。
至于非水上运输方式,其启运和卸货的地点,则相应为装运地(Place of Shipment)和目的地(Place of Destination )。
(2)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由于货物通常是在卖方所在国完成装运,为了便利卖方安排货物的装运和适应买方接受或转售货物的需要,装运港通常是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同理,由于货物卸在买方所在国或其指定的第三国,所以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常见的规定装卸港口的方法有以下3种。
①装运港和目的港各规定一个。
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规定方法,例如:“装运港Port of Loading:中国青岛Qingdao China。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荷兰鹿特丹Rotterdam Netherlands"。
这种规定方式非常明确,不易产生分歧。
因此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如果可能,应尽量采用此种规定方式。
②规定多个装运港和/或目的港。
有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装运港和目的港可以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例如下列规定:“装运港Port of Loading:中国大连/青岛/上海Dalian/Qingdao/Shanghai China。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英国伦敦/德国汉堡/荷兰鹿特丹London UK/ Hamburg German/Rotterdam Netherlands."③选择港。
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运港有困难,可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的办法。
规定选择港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目的港一英国伦敦,选择港一德国汉堡/荷兰鹿特丹,或者卸货港一英国伦敦/德国汉堡/荷兰鹿特丹”,如下例:“装运港Port of Loading:中国大连/青岛/连云港Dalian/Qingdao/lian yun-gag China。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英国伦敦,选择港一德国汉堡/荷兰鹿特丹London UK, Optional ports-Hamburg German/Rotterdam Netherlands.”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沿岸主要港口”、“欧洲主要港口”等,如下例:“装运港Port of Loading:中国主要港口Chinese main Ports。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
”在使用选择港条款时,要注意规定的选择港数量不可过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而且这些港口应当处于同一航区内、同一航线上,并且应尽量是基本港。
还要明确规定对方做出最后选择的时限(通常是货物到达第一个选卸港前 48小时通知船方)。
核算价格和运费时,应按备选港中费率最高者计算。
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风险费用由对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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