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税务新规

跨境电商税务新规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贸易连续保持 30% 以上的增速,2016 年全年跨境电商贸易额达 6.5 万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超过 20 万家,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

2016年3月24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于 2016 年4月8日正式实施(简称“4·8 新政”)。

2016 年4月6日,财政部、发改委等 11 个部门共同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即正面清单 )。

4 月 15 日,《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发布。

只有清单内的商品才能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并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

其他商品需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首次进口化妆品不包括在清单内。

该系列新政对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一线”人区时,需按规定进行全申报,报检随附资料按照一般贸易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非法检商品不予签发通关单;同时,按照一般贸易监管要求及质检总局跨境电商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同时税改过后,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不再按行邮税征税,保税进口所持有的“税收优惠”也在逐步消失。

从 2016 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跨境电商新政来看,国家逐步统一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的税收制度,再进一步统一产品监管方式。

另外,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直在加强在线产品质量的监管。

虽然 10 个试点城市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化妆品于2017 年 12月 31日前可免于进行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申请,但这个申请过程至少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

因此,物流从业者、跨境电商及消费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及后期新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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