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商检,Inspection条款的规定
进口合同商检(Inspection)条款的规定
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检权、商检机构、商检期限、商检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一)商检条款的主要内容1.商检机构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类:(1)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在我国就是海关检验部门。
(2)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
(3)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4)第三方检验机构,如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2.商检期限的规定通常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于天内进行检验,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等。
(二)商检条款常见的规定方法(1)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
这种方法对卖方有利。
(2)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
这种方法对买方有利。
(3)以装运港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这种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合理,在国际贸易中比较普遍。
(三)签订进口合同的商检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1)必须明确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和出具的证书。
(2)必须使商品检验条款与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相互衔接,以防由于某一条款订得过于苛刻或过于烦琐以致事后无法出具商检证书,或因所出证书不符而难以议付。
(3)必须明确复验期限和复验地点。
在买方有复验权的情况下,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索赔的期限。
只有在此期限内,由卖方同意的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才能作为有效的索赔依据。
至于复验期的长短,应视商品特性和港口情况加以确定。
通常,我国在进口合同中,一般都是以目的港作为买方的复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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