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范围和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范围和要求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范围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2.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3.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4.新旧部件混装的;5.经过翻新的。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要求1.禁止入境货物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6号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2.管理措施表 2 的旧机电产品列入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境外装运前检验,取得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方可进口。
进口后还需要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
委托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平台(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查询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并查询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
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办理,单击“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进入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
进入前,需按需求选择。
需要进行旧机电进口申报的企业请选择“委托企业入口”,检验机构请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人口”。
3.其他未列入产品其他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管理措施表2》内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须实施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4.特殊情况以下4种特殊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1)“出境维修复进口”;(2)“暂时出口复进口”;(3)“出口退货复进口”;(4)“国内转移复进口”。
5.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列入《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的《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在进口口岸完成逐批现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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