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包装,Packing条款的规定

进口合同包装(Packing)条款的规定

(一)包装材料考虑商品的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选择适宜的包装材料。

(二)包装方式包装方式要说明包装材料,每件包装的数量或重量。

包装的各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列明,不要采用意思含糊、笼统的术语。

如列明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或按出口标准包装(To be packed in Exported Standard Packing)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三)包装标志包装标志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三类。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一般由收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合同号、目的地、件号构成。

有的还包括每件的净重及产地等,没有唛头的注明“No Marks”。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s)是针对一些易损、易碎物品,用醒目的图形或间接的文字提示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和存储时应注意的事项,如“小心轻放(Hand with Care )”“此端向上(This Side Up )”等。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s)是危险品货物包装上刷制的表明货物危险性质和等级以提醒装卸、搬运、存储人员注意并提高警惕的标志。

(四)包装费用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中,不另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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