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装运,Shipment条款的规定

进口合同装运(Shipment)条款的规定

装运条款一般包括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装运地/港(Place/Port of Shipment)、目的地/港(Place/Port of Destination)、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转运(Transshipment)、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等。

(一)装运时间通常装运单据上签发的日期就是装运日期。

装运日期的规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1)规定装运月份。

如“Shipment during Nov./Dec.2022”。

(2)规定最迟装运期。

如“Shipment no later than Nov.28,2022”(3)规定在收到LC或汇款后一定期限内装运。

如“Shipment is to be made within 30 days upon receipt of the relevant L/C” 。

装运日期不宜采用笼统的规定。

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等。

这些术语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因而为避免由于误解引起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便于卖方根据货源情况组织装运,通常由卖方提出装运港或起运地。

为了便于进口清关或内陆运输及境内销售的实际提货需要等,通常由买方指定卸货港或指运地。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1.分批装运(1)只注明允许分批装运,但不作具体规定。

如“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

(2)规定时间和数量的分批。

如“Shipment during July/August 1 000 MT monthly”。

(3)不允许分批装运。

如“Partial shipment is prohibited”。

2.转运合同中关于转运的规定方法有以下两种:(1)只注明允许转运,但不作具体规定。

如“Transshipment allowed”。

(2)注明允许转运,并规定具体转运地点。

如“During Feb./Mar. 2022 in two equal monthly shipments to be transshipped at Singapore”。

(四)装运通知在合同中规定装运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

装运通知的规定方法有:(1)FOB术语下,由买方在租船订舱完成后向卖方发出通知,将船名、航次、预计抵港时间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做好装船准备。

(2)CFR或CPT术语下,由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向买方发出通知,将已装船的货物情况、船名、航次、装运日期等电告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并做好进口报关接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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