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保险,Insurance条款的规定
进口合同保险(Insurance)条款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是一项重要条款。
该条款的规定方法,根据合同所采用的价格术语有所区别。
(一)投保责任的归属1.按 FOB 和 CFR 术语成交时如果按照FOB和CFR术语成交时,货物的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用,因此,保险由买方自行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其保险条款一般相对简单。
如“保险由买方自理(The buyer is responsible for insurance)”。
但是若应买方的要求,卖方愿意代买方办理保险手续时,也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如“应买方的要求,由卖方按若干保险价值在xx保险公司代买方投保xx险。
其保险费由买方负责,并在信用证内作相应的规定”。
2.按 CIF 术语成交时在按CIF术语成交时,由于货价中包含了保险费,因而在保险条款中应具体规定卖方需投保的险别与保险金额等。
如“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at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and subject to the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 China insurance Clause, 2009 revision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
习惯上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加一定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即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三)投保险别在选择投保险别时,首先应考虑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其次是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货物、运输方式不同,选择的投保险别不同。
运输路线不同,货物在运输途中面临的风险也有差异,这些因素都应在投保时加以考虑和注意。
1.常见的三大险别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一切险(All Risks)2.其他附加险别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类。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F.W.R.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 )受热、受潮险(Risk of Heating& Sweating)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Break of Packing)锈损险(Risk of Rust)(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战争险(War Risks)罢工、暴动、民变险(Strikes,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 S.R.C.C.)(四)保险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约定由卖方代为保险,通常还要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即在开证时所需提交的单据中需包含保险单。
一旦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买方即可凭卖方提供的并经卖方签章背书的保险单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
本网站文章未经允许禁止转载,合作/权益/投稿 请联系平台管理员 Email:epebiz@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