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可不经事先通知径行稽查的情况

海关可不经事先通知径行稽查的情况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稽查组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代表。

在送达《稽查通知书》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稽查人代表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数据资料。

《稽查通知书》的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回海关留存。

对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实施稽查时,稽查组也应当向有关企业、单位送达《稽查通知书》,适用海关稽查的一般程序。

但稽查组仅是到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查询、调取单证和资料,一般不用制作《稽查通知书》,可以直接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行使检查、查阅、复制等权力。

被稽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后,可不经事先通知径行稽查:(1)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2)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3)情况特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

海关径行稽查时仍应当制发《稽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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