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关务货物查验和转关运输的行为规范
进出口关务货物查验和转关运输的行为规范
(1)货物查验海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
法律规定,当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应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签名应真实有效;对海关查验过程与结果是否认同应如实填写。
对于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可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转关运输货物转关运输包括进口转关和出口转关。
货物进口后要求按转关货物在货物到达地海关报关的应符合以下条件:转关运输的指运地是企业的所在地,该企业进口货物由所在地海关办理征税;国家规定口岸进出口的商品不允许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并自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逾期,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3)知识产权中国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违反法律规定进出口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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