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优惠税率规定调整情况及适用情况

进口优惠税率规定调整情况及适用情况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如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对税收政策调整如下: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年度交易总额未超过年度交易限值单次交易未超过单次限值,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优惠税率。

单次交易超过单次限值: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订单下不止一件商品时,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不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单次交易未超过单次限值,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单次交易超过单次限值,按一般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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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跨境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