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配电装置矿用产品安全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配电装置 矿用产品安全标识

一、总则
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条件
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4)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申请程序
企业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证明;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审核内容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
(4)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五、审核结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领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重新申请审核。
六、发放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领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七、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网站文章未经允许禁止转载,合作/权益/投稿 请联系平台管理员 Email:epebiz@outlook.com



